近日,由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辉县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某(化名)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在山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山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高海燕担任审判长,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月鹏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一起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由山城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与该案有关的的李某(化名)受贿、滥用职权案已作出生效判决。为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斩断利益链。
经审查查明,2011年8月,辉县市某建筑公司经理未某为感谢李某协调拨付工程款的帮助,分别于2012年、2013年年初两次送给李某现金共计140万元。山城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促使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于庭审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检两家积极进行庭前沟通,充分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在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单位行贿罪分组出示证据,有力证明犯罪,并提出精准化量刑建议。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该建筑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下一步,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继续做好受贿行贿一体打击查处工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贡献检察智慧。
更多新闻资讯,点击下载 <<掌尚鹤壁>>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