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一)
2024-11-20 浏览量:0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有效震慑,引导企业自主守法,激发全社会形成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近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集中公开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鹤壁市龙海通用机械制造厂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案

案情简介:

鹤壁市龙海通用机械制造厂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西寺望台村,2024年8月27日,鹤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鹤壁市龙海通用机械制造厂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缺少2024年上半年自行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记录。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壁市龙海通用机械制造厂处以罚款102200元。

总值班:李宏庆

统 筹:靳丽娜

审 核:冯丽敏

编 辑:沈卫中

来 源:鹤壁日报社记者 邓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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