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鹤壁合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鹤壁合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淇滨区葛嘴线91号,2024年7月10日,根据市环保专家组核查提供线索,鹤壁市生态环境局淇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袋式除尘器废气收集管道多处断裂,不及时进行维修,致使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粉尘直接排放。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对鹤壁合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45000元。2024年10月6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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